近日,江陰法院執結一起涉及遷讓房屋的排除妨礙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因買賣房屋后未能交付產生矛盾,鬧上法庭。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經執行法官細致工作,被執行人劉某履行義務交付了房屋,申請執行人陳某在購房四年后終于住進了自己的房子。

 

20106月,陳某經中介向張某購買了位于江陰市某小區的一套房屋,在支付購房款后辦理了產權過戶。但在交付房屋時,被執行人劉某以該房屋系其夫妻婚后共同財產,丈夫張某在雙方離婚前私自出售房屋為由,拒絕交付房屋,換掉門鎖居住在該房屋中拒不遷出,并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然而法院審理后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劉某向無錫中院上訴,無錫中院維持了原判。陳某無奈,便向江陰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劉某與張某離婚后獨自撫養小孩,除涉案房屋外沒有別的住處,而陳某給付的購房款早已被張某揮霍掉。法院認為,若一味強制遷讓房屋,即使案件得以執結,卻無法化解糾紛,更可能留下矛盾激化的隱患。

 

鑒于上述情況,執行法官一方面借助社區熟悉情況的優勢,協同社區做好釋明工作,對劉某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并給予劉某一個月時間尋找住處及遷出房屋;另一方面以執行通知書、執行令、面談等方式責令被執行人劉某履行義務,告知其拒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最終,劉某在限期內主動遷出房屋,并向陳某交付房屋鑰匙。陳某也自愿補償劉某一萬元用以租房。至此,該起持續了四年多的房屋遷讓糾紛圓滿劃上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