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擔保出承諾 拒不履行顯不當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4-12-04 瀏覽次數:637
父親因兒子非法吸儲公眾存款被拘留,而自愿向受害人出具承諾書,為兒子的債權債務提供擔保,并承諾歸還,后要求歸還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李某向原告蔣某吸收存款人民幣26500元,李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監視居住,后被刑事拘留。嗣后,韓某、李某之父及李某某、韓某共同出具擔保,承諾“……李某共欠全體債權人資金共1573400元,李某之父、韓某承認在
本案起訴后,原告蔣某等被害人向本院申請對被告李某之父的財產進行訴前保全。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被告李某之父等人出具的擔保書和原告等被害人出具的具保書,實行承諾履行借貸手續,三年內與原告等所有被害人結清剩余30%款項的意思表示明確,原告等被害人亦表示接受,雙方之間形成合同關系,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義務,其未履行借貸手續并不影響其承擔還款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本案中被告承諾還款并未以李某之父不履行債務為前提,故其性質為債務承擔,而非保證擔保,且被告本人陳述其每次回村里都有被害人向其要錢,故被告本人其每次回村里都有被害人向其要錢,故被告關于即使擔保成立,原告主張權利也超過保證期間的辯解不能成立。本院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數額并未超出被告當時承諾的數額,原告主張的款項有李某出具的憑證、公安機關制作的退贓一覽表予以證實。被告關于原告主張賠償金額沒有依據的辯解亦不能成立。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遂判決被告李某之父親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支付人民幣7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