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氣拒絕保險賠償 損失自擔得不償失
作者:錢徐寧 發布時間:2014-12-04 瀏覽次數:566
行人李某經過汽車時,無端被輪胎炸傷,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時,卻堅持只要肇事者賠償,拒絕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日前,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受害人李某因一時之氣固執己見,自身損失卻未能得到賠償,實在得不償失。
2012年11月,吳某駕駛貨車從一小區門前經過時,車輛輪胎突然發生爆炸,殃及行人李某,導致李某腿部受傷,產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兩千余元。經公安機關處理,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也書面承諾負責賠償李某的合法損失。然而,事后雙方就賠償金額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李某遂一紙訴狀告到港閘法院要求吳某賠償。
案件審理中,法院依職權追加承保肇事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然后李某認為是吳某造成了其受傷,應當由吳某賠償,與保險公司無關,并且在法庭上強烈要求保險公司退出訴訟。法庭多次向李某釋明,車輛在道路以外區域通行時發生的事故也是交通事故,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而且保險公司也表示愿意對李某的損失進行賠償。法庭再三解釋,李某依舊固執己見,不肯改變訴訟請求。
港閘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李某堅持拒絕保險公司賠償,是對其自身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根據不告不理原則,人民法院裁判不能超出當事人的主張范圍。李某僅要求吳某賠償的訴請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駁回李某訴訟請求。一審后,李某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人民法院只能依據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進行審理,法院裁判不能超出當事人的訴訟主張范圍。本案中,經法院多次釋明,李某仍堅持僅要求被告吳某賠償,拒絕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系其對自身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李某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據此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