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收取借款利息 應按實際借款償還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4-12-03 瀏覽次數:605
當前民間借貸形勢下,出借人為了獲得超出法律規定保護外的利益,把錢借給他人,擔心利息要不回來,要求借款人提前支付了部分利息,該利息按法律規定不得算入借款本金中。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在依法維護原告主張權利的同時,也依法維護了被告的權益。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本息,應承擔清償的民事責任,被告王某應及時返還原告借款。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之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故原告借給被告的實際款項為35.2萬元。對原告主張違約金和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原告的利息或違約金應不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利息,超出部分不予保護,故對原告同時主張違約金的主張不予支持。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葉某為連帶保證人,因未約定保證期間,債權人李某自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