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條沒寫清楚,欠款人就在法庭上矢口否認自己借過錢,并聲稱借條只是自己“寫著玩玩的”,借條真的是寫著玩玩的嗎?近日,江陰法院判決了這起借款糾紛,判決認定被告包某借款屬實,需歸還原告尹某兩萬元借款。

 

201410月,尹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包某歸還借款2萬元,并向法庭提供了一張借條,只見借條寫明“借條,今借到人民幣2萬元,年息1分,1年后歸還,包。”由于沒寫明沒寫明借款的時間,也沒有寫明是向誰借的錢。被告包某到庭后,稱“本案的借款并不存在,我寫借條只是玩玩的,不知道借條怎么到了原告手上”,這一番話,讓尹某大為光火。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借據等債權憑證未寫明出借人的,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為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被告稱借條是“寫著玩玩的”有悖于一般生活常理,此外,借條內容寫明了所借款項的幣種、金額、利息、歸還期限等,形式上也具備借條的明顯特征,可看出此借條的真實性和嚴肅性。最終,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借條等借據是證明雙方借款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重要憑證,借條的書寫是相當嚴肅的事情,特別進入法律程序后往往就成為了定案的關鍵證據,不可以當做兒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