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合伙編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理賠款,最終被抓獲歸案。121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盧炳、魏福(均為化名)各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暫扣于公安機關的涉案款項人民幣二十三萬四千元,由公安機關返還給被害單位。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盧炳、魏福均為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201310月的一天,被告人盧炳提議編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理賠款,被告人魏福表示同意。后二被告人計劃實施。

 

2014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魏福出面購買了被告人盧炳親戚劉平(化名)的牌號為“蘇NAE402面包車一輛。2014年1月27,被告人盧炳魏福到沭陽農村商業銀行東小店支行,由被告人盧炳持被告人魏福撿拾的姚光(化名)居民身份證,冒充姚光出面申請辦理開戶名為姚光的銀行卡一張。2014年1月28,系被告人盧炳負責勘查人傷工作日。當日,被告人魏福撥打電話保險,編造劉平駕駛牌號為“蘇NAE402面包車撞到行人姚光的交通事故,并由被告人盧炳負責處理該事故。后被告人盧炳、魏福按照自己業務范圍準備人傷事故理賠材料式樣,又共同到江蘇省東??h通過他人依照其提供的理賠材料式樣偽造了沭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沭陽縣中醫院病歷等理賠材料,并由被告人盧炳按照程序上報獲取理賠款。

 

2014321,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兩次分別支付理賠款人民幣114000元、120000元到姚光賬戶。次日,被告人盧炳持該銀行卡到銀行支取人民幣80000元,該款被被告人盧炳、魏福均分。后因該銀行卡被姚光掛失,被告人盧炳、魏福未能取得剩余款項。

 

2014331、44,被告人盧炳、魏福先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后,被告人盧炳、魏福共同退出贓款人民幣80000元,并暫扣于公安機關;涉案銀行卡內的人民幣154000元被公安機關暫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炳、魏福作為國有控股保險公司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騙取本單位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盧炳、魏福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盧炳、魏福共同實施職務侵占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盧炳、魏福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盧炳、魏福犯罪后主動投案,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盧炳、魏福共同退出其占有的贓款,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