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倉法院以被告人文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單位太倉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太倉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064月成立,后由于經營不善,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于20131027日夜,采用變賣生產設備、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陶某、章某、潘某、金某等17名工人的工資共計人民幣82437元。上述工資經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后仍未支付。

 

案發后,被告人文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且,被告單位太倉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支付員工潘某5000元、楊某2000元。

 

太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太倉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文某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均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太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指控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文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因被告人文某系被告單位太倉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故被告單位太倉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文某均系自首。被告人文某系初犯,當庭自愿認罪。對此,對被告單位太倉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文某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了如上判決。

 

【法官提示】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多年來,老板惡意欠薪的現象屢見不鮮,面對這種情形,廣大職工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