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病羊遭撲殺 訴訟維權獲退償
作者:李林清 發布時間:2014-12-02 瀏覽次數:634
經人介紹購買20只羊,不想竟然都是病羊,并被國家相關部門強制撲殺,李某的損失還能挽回嗎?近日,江蘇省濱海法院用判決給出了肯定答案!
法院審理查明,
法院審理后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李某向被告郭某購買20只羊,并支付購羊款26500元,其買賣合同成立。被告郭某辯稱與原告李某之間沒有買賣合同關系,但其在派出所的談話筆錄中說明經宋某介紹以26500元將20只羊賣予“小美子”,證人宋某出庭作證,證明是原告李某購買了該20只羊。被告郭某在筆錄中陳述的事實與原告陳述及證人證言基本一致,故對被告郭某的辯解,法院不予采信。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本案中,被告郭某出售的20只羊患一類傳染病,應視為其出售的羊質量嚴重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原告李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原告李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郭某應當退還原告李某購羊款26500元。該20只羊因病被濱海縣防治重大動物指揮部撲殺,該損失應由被告郭某承擔。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解除原告李某與被告郭某之間的關于20只羊的買賣合同,被告郭某歸還原告李某購羊款人民幣2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