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體質的人被車撞殘 保險公司和車主仍要全賠
作者:謝文龍 發布時間:2014-12-02 瀏覽次數:683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被撞傷殘,但是其體質特殊,鑒定機構認為交通事故加重了盆骨畸形,對殘疾的參與度只有50%,但法院仍判決保險公司和車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3年11月,李某駕駛普通正三輪摩托車行駛至句容市衣石線侖山湖附近時,與劉某駕駛的小汽車發生碰撞,致李某受傷。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承擔全部責任。劉某是事故車輛車主,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今年6月,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法院在審理中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李某傷殘進行鑒定,鑒定結果顯示李某有小兒麻痹癥史,原有骨盆畸形,本次外傷加重了其骨盆畸形程度,李某骨盆嚴重畸形愈合構成九級傷殘(車禍外傷參與度為50%)。
庭審中,保險公司及劉某均認為交通事故僅是造成李某九級傷殘50%的原因,李某自身健康不佳也占九級傷殘50%的原因,因此從賠償來說,僅應賠償九級傷殘中一半的殘疾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因此,殘疾賠償金是否應當扣減應根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是否存在過錯進行分析。本案中,從交通事故受害人發生損傷及造成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看,本起交通事故由劉某承擔全部責任,李某對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后果的造成均無過錯。雖然李某有小兒麻痹癥史,原有骨盆畸形,但這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觀因素,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李某骨盆嚴重畸形愈合,構成交通事故九級傷殘(車禍外傷參與度為50%),該參與度系針對傷殘等級而言,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故對保險公司與劉某提出的僅承擔九級傷殘中一半的殘疾賠償金的辯論意見不予采納。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和劉某全額賠償李某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近17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