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好朋友擔保 自己成了還款人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4-12-02 瀏覽次數:630
昔日好友慷慨仗義為朋友擔保借款,朋友生意虧損跑路,下落不明,出借人為討回借款,將擔保人訴至法院,請求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保證合同糾紛案,被告劉某礙于情面為朋友杜某借款提供擔保,誰知杜某并未按時還款,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某償還原告何某10萬元,履行還款義務后,有權向借款人杜某追償。
被告劉某與借款人杜某系朋友關系,杜某因急需資金周轉,通過被告劉某介紹,杜某于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杜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以及原被告之間的保證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本院予以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被告為杜某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保證,應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原告有權直接要求被告劉某償還借款,故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熟人間的金錢往來,不要礙于親朋好友的情面,或因利益誘惑、感情沖動、意氣用事等,輕率地替人擔保或借款,那種不思考自己的經濟實力、不觀察借款人的償債能力,貿然替人擔保或者頂名借款,一旦主債務人無法清償,擔保人往往成了“替罪羊”,使自己身陷困境,造成經濟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