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駕車型雖不符,保險公司亦應賠!”,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件案件。

 

20131020830分左右,原告楊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如東縣雙甸鎮某路段時,與被告朱某持“K”證駕駛的由西向東停靠在路右邊的變型拖拉機相接觸,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電動自行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楊某承擔主要責任,朱某承擔次要責任。當日,原告被送醫院,住院治療17天,共花費醫療費用9600元。因被告未能及時賠付,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8600元。

 

庭審中,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朱某“準駕不符”,根據農業部令第42號《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7條第三款規定,手扶式拖拉機,駕駛證準駕機型代號為“K”,而肇事車輛為大中型拖拉機,根據其規定需持有“G”證方可駕駛,故被告朱某應屬無證駕駛,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并享有追償權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朱某的事故責任在于違反“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的規定,朱某準駕車型不符并沒有增加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二、保險公司負有謹慎核保義務,其對事故車輛已承保了交強險,對投保人的駕駛證、行駛證亦應進行了合理審核,故保險公司 “準駕不符”的抗辯于法無據。

 

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

 

法官提示:

 

保險合同中有“準駕不符”的免責約定,不能當然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如果“準駕不符”的原因不可歸責于投保人,也并未增加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而且保險公司在承保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準駕不符”情形,未提出異議,依然承保時,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