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要求商家賠償 獲法院支持
作者:鞠燕華、劉通 發布時間:2014-11-28 瀏覽次數:703
李先生在網上購買了促銷空調,卻發現存在價格欺詐,遂將商家告至法院,近日,濱??h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審判決原告勝訴。這是濱??h人民法院首次將“知假買假”認定為消費者的案例。
4399元 5.9折 ¥2599元 送貨上門”,李先生注意到該商品頁面及月成交記錄描述其原價為4399元,遂下單購買了該活動商品5件,并完成付款。成交后,李先生查詢了該活動商品的店鋪成交記錄,發現該商品在被告公布的促銷活動前7日并無成交記錄,而活動前最后一次在
被告某空調公司辯稱,原告是下崗職工,他的主要收入來源是通過這種所謂“打假”,消費者是為了使用而購買,而原告購買是為了通過訴訟謀取利益,原告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
法院審理認為,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不得作虛假宣傳。被告在網絡上銷售商品,原告下單購買,并支付相應價款,雙方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成立。被告在網絡銷售過程中,未按物價管理規定公布商品原價價格,誤導消費者,其行為已構成價格欺詐,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關于“原告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的辯稱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故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2995元。
法官點評:
一直以來“知假買假”行為往往會引起各方的爭議,有人認為這樣的行為缺乏誠信,利用此種手段牟利更是不道德,也有人認為通過這樣的手段懲罰銷售假貨的商家值得稱贊。理性分析不同的觀點會發現,公眾對于“知假買假”行為很大程度上停留在道德層面上的爭論,但卻忽略了“買假者”本身處于消費者的法律地位。作為一個消費者其有權挑選自己想要的商品,作為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應該符合國家規定。消費者收到了欺詐要求賠償屬于其合法權利,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