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載客出游似偶然事故, 諸行為違法必然獲刑罰!”,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件案件。

 

被告人朱某、楊某某未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長期在如東縣洋口外閘從事海上快艇旅游服務。2013919,被告人朱某、楊某某先后接納了12名游客乘坐被告人朱某管理并經營的80馬力的快艇,該快艇系被告人朱某請南通某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組裝,且未經檢驗,亦未辦理任何登記手續。經被告人朱某認可,不具備駕駛資格的被告人楊某某駕駛該艇帶游客出海游玩。出海期間,被告人朱某、楊某某二人均未按照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讓游客穿戴救生衣,亦未進行相關安全教育。設有10個座位的快艇上亦坐有12名游客,且在游客提出超載的情況下,被告楊某某表示“沒關系,一會兒就到”。該艇向海中行約數分鐘后發生傾覆,艇上連同駕駛人員共14人全部落水。后經積極營救,共有8人生還,其余6人死亡。

 

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楊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庭審中,兩被告辯稱,事故中的快艇屬于交通運輸工具,載游客出海應屬運輸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客體為生產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而交通肇事罪的客體為交通運輸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的規定。就本案而言,二被告行為應屬生產經營行為,相關人員在從事該活動時,應遵守法律規定確保經營安全。二被告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據此,一審判決兩被告人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宣判后,被告朱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表面上看,本次事故的發生只是一起海上交通事故,實質上二被告人存在諸多違法行為,正是“未經許可經營、所駕駛船舶未經檢驗合格、駕駛人員無駕駛資質、嚴重的超載、未給游客穿戴救生衣、未落實安全措施”等一系列的違法行為造成了這次事故的發生,使這看似偶然的事故成為了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