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載客出游似偶然事故 諸行為違法必然獲刑罰
作者:師先超 孟良燕 發布時間:2014-11-27 瀏覽次數:482
“常載客出游似偶然事故, 諸行為違法必然獲刑罰!”,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件案件。
被告人朱某、楊某某未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長期在如東縣洋口外閘從事海上快艇旅游服務。
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楊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庭審中,兩被告辯稱,事故中的快艇屬于交通運輸工具,載游客出海應屬運輸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客體為生產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而交通肇事罪的客體為交通運輸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的規定。就本案而言,二被告行為應屬生產經營行為,相關人員在從事該活動時,應遵守法律規定確保經營安全。二被告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據此,一審判決兩被告人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宣判后,被告朱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表面上看,本次事故的發生只是一起海上交通事故,實質上二被告人存在諸多違法行為,正是“未經許可經營、所駕駛船舶未經檢驗合格、駕駛人員無駕駛資質、嚴重的超載、未給游客穿戴救生衣、未落實安全措施”等一系列的違法行為造成了這次事故的發生,使這看似偶然的事故成為了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