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旅行社旅游的老人在等車時摔倒受傷,老人與旅行社為到底是為啥受傷各執一詞。近日,阜寧縣人民法院審理這起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并作出一審判決,判定旅游公司賠償老人人民幣23000元。

 

旅行社:老人是鍛煉身體時受的傷

 

去年116日,時年75歲的阜寧縣阜城鎮老人孫老太參加鹽城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云南大理6日游活動。

 

法庭上,負責此次旅游的導游說,“當時孫老太是我組的旅游成員,全組都是50歲以上的老人。1110,那天早上,團里只剩下最后一個看花市一個項目。吃過早飯,我在與酒店結賬時,看見孫老太在門口鍛煉身體,后來看見孫老被同行的人扶進來,一頭汗水。”同時指出,“孫老太是在做把腿抬高,往手上踢的那種踢法。”

 

旅行社認為,孫老太系自己作運動的原因而受傷,公司沒有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孫老太摔倒受傷是事實,但此事故無法預見且也無法避免,所以旅行社沒有賠償的義務。旅行社已為老人們購買了旅行意外險,不能追究旅行社的責任。

 

孫老太:我當時要摔倒時做自我保護的動作

 

孫老太陳述,那天早上,我們在昆明一賓館門前等車前往機場時,“由于門前坡較陡,路面較滑,只是打了個‘踉趄’而已,而不是在鍛煉身體。況且我這么大的歲數,不可能像那些年輕人那樣做高難度的踢腿動作。”

 

老人提供的三名證人證明,孫老太突然摔倒,后用輪椅抬上飛機,到阜寧后由兒子送到阜寧中醫院治療。“孫老太摔傷后,因大家急于上汽車,沒有來得及采取救護措施,然后到機場用輪椅抬上飛機,到鹽城機場后又上汽車,晚6時多回到阜寧,由她兒子送到阜寧中醫院治療的。”

 

經診斷,孫老太為腰一椎骨折,鑒定構成了10級殘疾。孫老太產生的醫療費除公費醫療報銷外,要求旅行社賠償33520元。

 

法院判定:未采取措施,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孫老太的摔倒受傷是當事雙方都無法預見和避免的,到底是什么原因摔倒受傷似乎是本案的焦點。然而,在孫老太受傷后,旅行社是否采取了積極有效的措施卻是本案的法律爭議焦點,成為本案判決的法律依據。

 

法庭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老人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游活動,雙方形成旅游服務合同。突發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救助和處置措施。孫老太在不慎摔傷后,旅行社未及時采取救助措施,防止損害后果的擴大。在飛機到達鹽城后,仍讓孫老太乘坐汽車到阜寧,到達阜寧后也未將孫老太送往醫院救治,游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的義務,對孫老太的損害后果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旅行社為成員購買旅行意外險,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故判決旅游公司賠償孫老太的損失人民幣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