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間摔傷致七級傷殘 教室安全隱患敲警鐘
作者:周春曉 發(fā)布時間:2014-11-27 瀏覽次數:695
初中女生課間與小伙伴結伴上廁所,不慎在教室過道內摔傷,致使脾臟挫裂和左腎切除。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該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
本案受害者小菲系某中學初一學生。某日課間,同班的小芳拉小菲一起上廁所,兩人手拉手從課桌間的過道內快速往外走,經過小慧的座位時,小菲邊走邊扭頭與坐在位子上的小慧講話,卻不慎被坐在小慧前面的小偉放置在課桌旁的書包絆倒。小菲身體失去平衡,腰腹部撞到課桌桌角,當時就暈了過去。小菲隨即被老師送往醫(y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小菲因此次撞擊造成失血性休克、左腎及脾臟挫裂,并進行了左腎切除手術及腎臟修補術。后經鑒定,小菲的傷情構成了七級傷殘。
法院受理案件后認為,事故發(fā)生時小菲13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事故發(fā)生在校內課間,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承擔責任。本案事發(fā)班級內學生人數過多,課桌椅擺放密集,供學生通行的過道狹窄,學生在通行過程中稍有不慎便會磕、碰到桌椅。事發(fā)時,小偉的書包放置在課桌旁,而學校對學生在狹窄過道內放置書包的行為并未制止,增加了通過學生發(fā)生安全事故的風險,導致小菲被書包絆倒而撞傷。因此,學校沒有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小芳拉著小菲快速行走及小偉在課桌旁放置書包的行為均與小菲的損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由于小芳、小偉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造成的損害,要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同時,小菲在狹窄的過道內快速通行時,扭頭與后方同學講話,未觀察路面情況,致使被書包絆倒,故小菲自己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法院據此做出判決。
法官提醒:目前大多數教室空間狹小,且課桌數量較多,導致教室內通道狹窄,存在一定安全隱患,加之課桌設計大多不合理,學生將書包放置在課桌旁地板上的情況比較普遍,增加了安全事故發(fā)生的風險。在此,呼吁學校在確定班級人數時不要超過各地區(qū)教育部門關于教室額定人數的限制,教室內課桌椅的布置也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可以通過采購儲物柜供學生放置書包或指定書包放置區(qū)域的方式,防止學生在教室過道內放置書包雜物的現象,保障教室過道的通暢。另外,針對中小學生活潑好動的特點,學校應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告誡學生勿在教室內追逐、打鬧、游戲,防止發(fā)生受傷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