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駕駛員下班時間擅自使用公司的貨車,結果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公司是否也要承擔責任?近日,惠山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王某是某設備公司貨車司機,某天下班后,王某接到表弟的電話,請他幫忙搬家,王某想到借用公司的貨車去幫忙。王某來到公司,但是保管車鑰匙的同事已經下班,王某憑印象在存放的抽屜找到了鑰匙,也沒有向公司匯報這件事,就把車開了出去。

 

王某在表弟的催促中火急火燎地開車,在路經某個沒有交通信號燈的村道路口時,沒有減速查看,冷不防從側面沖出一輛載人電動車,撞上了王某的貨車,電動駕駛員蔣某受傷嚴重。經交警部門事故認定,蔣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蔣某受傷后花費治療費用15萬元,王某墊付了5萬余元。蔣某傷愈后把王某和設備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對15萬醫療費在扣除交強險1萬元后,承擔70%的連帶賠償責任。

 

王某辯稱,根據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自己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因此自己只需承擔30%的責任。而設備公司認為,事發時,王某是去辦私事,并不是履行職務行為,所以其行為與公司無關,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不按規定載人,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警指揮的路口,沒有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也沒有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未減速慢行,遇到突發情況采取措施不及時,對造成事故有一定原因,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雙方過錯程度,由貨車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事發時,雖然王某是辦私事,不屬于職務行為,但是設備公司沒有妥善保管車鑰匙,存在未盡車輛管理義務過錯。因此,法院認定王某承擔28%的賠償責任,設備公司承擔12%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