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倉法院審結一起因紅木家具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由于出賣人李某交付的紅木家具材質不符合買賣雙方的約定,法院判決解除出賣人李某與買受人王某之間的買賣合同并由李某返還王某20萬元預付款。

 

20137月初,王某欲購買一套越南黃花梨家具,經人介紹認識李某。李某將其處家具照片通過手機短信發送給王某,后雙方通過手機短信商量家具買賣事宜,最終商定王某以80萬元購買李某處的越南黃花梨家具。201381上午,王某向李某支付20萬元預付款,并派人至李某處提取家具(大衣櫥1口、電視柜1個、大床1張、床頭柜2個)。但王某收到家具后,發現其材質并非雙方約定的越南黃花梨,遂與李某聯系。因雙方交涉未果,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李某的買賣合同并由李某返還20萬元預付款。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鑒定,李某交付王某的家具系花梨木、科屬蝶形花科紫檀屬,而越南黃花梨歸屬于香枝木類黃檀屬樹種。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交付王某的家具不符合雙方的約定,致使王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王某有權要求解除雙方的家具買賣合同,并由李某返還王某20萬元預付款。

 

【法官提醒】 近年來,伴隨著紅木市場的火熱,投資、收藏、購買紅木家具的消費者急劇增加,由于紅木家具種類繁多、價格昂貴,因此購買紅木家具時應辨別清楚紅木家具的材質,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損失,一旦發生糾紛,即應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