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商家承諾“假一賠十”的司法認定
作者:陸科丞 發(fā)布時間:2014-11-25 瀏覽次數:2469
隨著經濟發(fā)展,商品買賣、特別是網上購物日趨頻繁,由此而產生的商品假冒偽劣糾紛也迅速增多。部分商家為提高商業(yè)競爭力、促成交易,往往做出“假一賠十”等促銷宣傳。但當產品出現問題消費者要求商家按“假一賠十”承諾承擔責任時,法院應否完全支持消費者“假一賠十”主張,在理論上與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
一、“假一賠
(一)“假一賠
第一種觀點認為,商家“假一賠
(二)“假一賠
第二種觀點認為,“假一賠
(三)“假一賠
第三種觀點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即“退一賠一”法則。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特別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是普通法,根據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理。商家“假一賠
二、商家承諾“假一賠
(一)商家承諾“假一賠
商家以明確的價格、規(guī)格、方式等銷售商品,通過店堂告示、口頭承諾、網店字幕等承諾“假一賠
(二)商家承諾“假一賠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民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在符合條件時生效。”即一旦出現“假貨”情況,“假一賠
(三)商家承諾“假一賠
所謂“單方允諾”,是指行為人向對不特定人作出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向相對人作出給付的意思表示的單方行為。“假一賠
(四)商家承諾“假一賠
承諾“假一賠
三、認定“假一賠
商家的“假一賠
(一)司法實踐中,法院應處于消極、被動和中立的地位,秉承“不告不理”和“告什么審什么”原則。消費者買賣商品,是民事法律行為,應體現出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消費者以何種理由、選擇以何種法律關系起訴,是法律賦于的權利,法院不應擅自干涉。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退一賠一”與商家承諾的“假一賠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該規(guī)定適用于雙方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情況。這是對商家最輕懲罰性賠償和對消費者最低限度的保護,其并不禁止商家自愿承擔更為嚴格的法律責任。而且該法第16條也規(guī)定,商家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因此商家應依約兌現其“假一賠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如果商家做出的承諾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只要該承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就應有約束力。”此規(guī)定遵循“約定優(yōu)于法定”原則,依據《合同法》規(guī)定商家應承擔“假一賠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規(guī)定的高額賠償金。雖是針對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規(guī)定的,但足以說明我國已經默認了“假一賠
司法實踐中,通過判令商家承擔“假一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