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是雙方就離婚的相關事宜協商制定的一攬子協議,在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是合法有效的,應按協議內容及時履行。離婚五年多來,前夫按《離婚協議書》履行部分約定后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前妻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前夫依據《離婚協議書》約定履行給付尚欠的生活費計48000元。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離婚協議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袁某支付給原告蔡某生活費48000元。

 

原告蔡某與被告袁某于2009819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并依法到金壇市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第五條約定:兒子生活費及以后成家全部費用由甲方(被告)負擔并自愿承擔每月給付乙方(原告)生活費600元(第二年起每月為1000元)直至死亡。起初,被告按時支付給原告生活費,從20099202010320,被告共給付生活費5400元。后被告拒絕給付原告生活費。無奈之下,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依照《離婚協議書》約定支付離婚五年來除去已支付的5400元外,被告尚欠的生活費48000元。

 

被告袁某辯稱,原告有住房、門面房、身體健康、有生活來源,不具備經濟幫助的條件。被告自身經營的企業負債較多,再給付原告生活費不公平。故拒絕給付原告生活費。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約定給付原告生活費屬經濟幫助性質,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損害社會利益等情形,合法有效。簽訂協議書后,雙方應按照協議的內容及時履行相關的義務,被告未按時支付原告的生活費已是違約,原告主張及時支付生活費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原告分得住房和門面房系其享有的家庭財產權益,不排斥其享有獲得經濟幫助的權利。故被告以原告有住房、門面房和其本人經營企業負債為由不再給付原告生活費的理由,顯然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納。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