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被打遭開除 員工維權獲支持
作者:王穎瑛 發布時間:2014-11-25 瀏覽次數:680
小譚在一家材料公司工作了近8年,一直兢兢業業,最近卻遭受了雙重打擊。先是早前與小譚有矛盾的同事小馬與他再次發生口角,兩句不和,小馬掄起拳頭就打在小譚臉上和胸口,隨后又撿起車間內的一根鐵管朝小譚身上揮去,小譚本能反抗與之扭打在一起,幸好被車間的同事勸開才沒釀成大禍。小譚原本以為這件事公司可以主持公道,誰知緊接著公司一紙通知發下來,以打架斗毆為由將小馬和小譚雙雙開除。委屈的小譚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日前,太倉法院對這起勞動糾紛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中,雙方就小譚是否構成打架斗毆產生意見分歧。公司認為,小譚與小馬都動了手,在公司里產生了比較惡劣的影響,應當認為是打架斗毆,違反公司的管理規定,公司開除打架的員工是名正言順;小譚則認為自己是在對方已經動手、自己出于防衛的情況下才出手的,不屬于打架斗毆。法官根據雙方的證據及陳述發現了細節上的端倪:小譚與小馬當天發生沖突后第一時間就報了警,如果小譚有意傷害小馬,應該不會主動去報警;在公安機關,小譚詳細陳述被毆打的過程,且多次陳述都很一致,相反小馬的陳述則前后矛盾、避重就輕;從毆打的結果看,小譚被打致面部外傷,小馬則毫發無損。結合種種證據來看,都可以看出小譚在主觀上并不存在傷害對方的故意,自然不能認為是與小馬打架斗毆。公司以這個理由開除小譚,顯然依據不足,也難怪小譚感覺冤屈。最終,法院確認公司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判決公司支付小譚賠償金六萬余元。
法官解釋:所謂打架斗毆,是指對立雙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發展到極點時,其行為特點為具有暴力傾向,以對他人產生身體造成傷害為目的的一種主觀意識行為,打架斗毆者在主觀上均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意圖。實踐中所發生的肢體沖突事件,客觀上存在著雙方都為傷害對方、一方意圖傷害對方而另一方為防衛兩種情況,前者可以叫做打架斗毆,后者在主觀上是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而非傷害他人,一般稱其為防衛。在本案中,公司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沒有考慮小譚受到傷害而防衛的可能性,在直接給小譚扣上“打架斗毆”的帽子,明顯不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