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院審結了一起成年父子同為被告的交通事故案件,判決大張父子連帶賠償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該案中,大張離異多年,有一子小張。2011年大張買了一輛摩托車開回老家探望小張,離去時未曾將摩托車一并騎走。小張上班后就以該摩托車作為代步工具,不料一天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將王某撞傷。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大張父子共同賠償。庭審中,大張代理人認為車輛雖系大張所有,但留在老家后未曾使用過,其子小張系正常成年人,且持有相應駕駛證,小張使用摩托車應認定為借用關系,王某的損失應由小張自行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依法應參加年審,投交相應保險。大張作為車輛所有權人,應在規定的期限里將車輛年審,投交交強險及商業保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針對自己不再使用的機動車輛,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有權部門申請報廢處理或者繼續將車輛年檢、投交保險,借給他人使用或租賃給他人使用,一定要審查對方駕駛資格,檢查車輛確保具備安全上路條件,否則被他人駕駛引發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