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拍賣活動中與其他競買人惡意串通,非法牟取巨額利益,南通市工商局依法對某食品公司處以45萬元的罰款。食品公司不服處罰決定,一紙訴狀將工商局告上法院。1124,南通港閘法院審結該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撤銷工商局行政處罰的訴訟請求。

20135月,南通市工商局接到如東某實業公司舉報稱,其公司有一處廠房及土地使用權進行司法拍賣,底價208萬元,某食品公司在競買過程中,與其他競買人惡意串通,以明顯偏低的成交價拍得標的物,擾亂了正常的拍賣秩序,損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工商局接到舉報后隨即展開調查,查明在拍賣前,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與其他11名競買人商定,由其拍得標的物,并以300萬元價格與其他競買人結算,成交價與300萬元之間的差價作為好處費給其他競買人平分。拍賣開始后,食品公司如愿以218萬元的價格拍得標的物,并在事后按約將82萬元差價付給了其他競買人。市工商局遂根據《拍賣法》的相關規定對食品公司處以罰款45萬元。

 

食品公司對此不服,認為市工商局存在處罰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以及執法目的不當、打擊報復加重處罰等違法情形,一紙訴狀將市工商局告上法院,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港閘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工商局對原告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所有程序均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作出較大數額罰款前依法告知了原告聽證和陳述、申辯的權利并應原告要求組織了兩次聽證,程序合法。依據《拍賣法》規定,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原告串通拍賣的行為損害了拍賣標的財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拍賣市場的公平秩序,致使拍賣無效。原告沒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故被告工商局以拍賣中的最高應價218萬元的20.6%對原告處以45萬元罰款,在其自由裁量的范圍之內,并無不當,遂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