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變賣法院查封財產 “老賴”被依法逮捕
作者:李敏嘉 石志如 發布時間:2014-11-24 瀏覽次數:663
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對一名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的被執行人依法批準逮捕。濱湖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該被執行人沈某擅自將已被法院查封的設備變賣,且未將變賣所得款付至法院,遂對沈某行司法拘留,同時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3年,沈某經營的工廠由于周轉不靈,需要大量生產資金,便向朋友王某借了500萬元救急。當時雙方立下字據,約定了歸還日期。然而眼看約定歸還的日期已過,沈某遲遲沒有歸還欠款的意思,無奈之下,王某只能拿著欠條將沈某起訴至法院。在法庭上,沈某承認自己向王某借錢的事實,但表示自己確實拿不出這么多錢來還給他,只能將錢分批還給王某。于是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沈某在三年內分8次將本金500萬元及利息80萬元還給王某。可是,這一次沈某仍舊沒有按時還款,王某只能再次來到濱湖法院申請執行。
濱湖法院執行局在辦理該案的過程中多次與沈某溝通,其均同意支付欠款,但要求法院不要查封他的資產并處置。法院為了讓他可以繼續經營下去便于還款,就同意了他的要求,只將沈某工廠內的設備查封,但是沒有進行處置。誰知,沈某并沒有像他說的那樣老老實實經營工廠以便還款,而是擅自將已經被法院查封的設備賣給了某金屬制品公司,變賣設備所得的72萬元也沒有付至法院。
在了解到這一情況后,濱湖法院執行局在今年9月17日對沈某進行司法拘留。同時將該案移交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立案偵查,以沈某明知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被法院查封,為獲取非法利益擅自變賣為由,要求公安機關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
近年來,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不斷加大執行力度,對被執行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違法犯罪行為,聯合公安、檢察機關進行嚴厲,充分維護申請人的勝訴權權益。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拒不姑息,堅決移交相關有權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對拒不履行、惡意規避執行的被執行人起到了巨大的威懾作用。
此次,在濱湖法院執行局與公安、檢察機關對打擊執行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聯動機制不斷完善和加強過程中,被執行人沈某已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