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入海道承包養魚工作的守護人在巡查中發現有人偷魚,在爭執中承包人將對方用來攀爬的軟梯拿走,造成其中1名偷魚者在游泳回家的過程中體力不支,溺水而亡。死者親屬將入海道管理所和三名承包人一起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359723.4元。近日,濱海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2011629下午6點左右,尚某、陳某、龔某等三人帶著拋竿(一種魚竿)到位于濱??h的淮河入海道拋魚,陳某將攜帶的軟梯懸掛在入海道樞紐水泥壩上,三人順著軟梯下到入海道中堆上用拋竿釣魚,晚上8點左右,在入海道承包養魚工作的守護人員蔡某駕駛面包車在附近巡邏是,發現了尚某三人,隨即打電話找來張某、顧某等人,蔡某幾人用手電筒照住尚某等人,令其折斷魚竿上去,尚某三人辯稱自己沒有弄到魚,爭執中,龔某沿著入海道中堆跑走,蔡某等人則將大壩上的軟梯抽走并駕車離開。尚某見無法上岸,便提議從入海道游過南河回家,陳某表示將魚竿留下再游,尚某拒絕,二人脫下鞋子掛在脖子上,身背魚竿向河岸邊游,游至一半,尚某表示游不動并開始下沉,陳某試圖拉住尚某未能成功,陳某游上岸后立即報警,經尸檢證實尚某溺水身亡。

 

死者尚某的家屬認為,被告人蔡某等人明知抽掉軟梯后被害人無法上岸,仍然故意拿走軟梯,具有主觀過錯,雖然這種過錯并不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但與尚某溺水身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責任。且入海道屬于國家所有,按規定不允許在入海道從事漁業養殖,被告入海道管理所違法將涉案入海道區域承包給他人,是將該區域的一定管理權違法授權,下放給承包人,應當和承包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查明,事發區域屬于入海道管理所管理范圍,2007522,管理所與被告蔡某等五人簽訂承包合同,將由其管理的入海道下游約1300的水面承包給嚴某用于養殖,承包期自2007522日起2014522止,事發承包地在該范圍內。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如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案件中尚某等人未經允許私自去他人承包的河面拋魚,被他人發現后因軟梯被收無法上岸,并沒有考慮其他方式,而是過于自信地決定冒險游過對岸,且未能聽取同伴意見,游時攜帶魚竿,并將鞋子掛在脖子上,最終因體力不支溺亡,可見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另蔡某等人發現他人偷魚后,采取方式不當,進行了言語的恐嚇,并將攀爬工具收走,其危害行為雖不是導致尚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是損害發生的偶然性條件,并不必然產生損害后果,但其行為主觀存在過錯作為間接原因仍應承擔相應責任。

 

被告入海道管理所將所管理區域發包給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事發地禁止設施魚罾、魚籪、魚塢、網箱等各類捕撈養殖設施,而非絕對禁止養殖,事發水面養殖經過了行政審批和許可。被告將管理水面發包給他人并不存在過錯。尚某的死亡因第三人行為加入導致,被告本身行為與后果并不存在因果關系,故不應承擔責任。

 

根據案件現有事實和證據,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分析,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賠償損失數額偏高,被告蔡某等三人應當酌情適當賠償,遂一審判決被告三人賠償30000元,并在判決生效一個月內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