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父母上演兒子爭奪戰
作者:周春曉 發布時間:2014-11-21 瀏覽次數:598
離婚時,父母約定孩子由父親撫養,離婚后,母親強行將孩子帶走,并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權。近日,昆山法院少年庭審結了該起變更撫養權糾紛案件。
原告姜某與被告丁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在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育有一子小東,現已七歲。2011年姜某與丁某經法院調解離婚,同時協議婚生子小東由其父親丁某撫養。但離婚后,姜某及姜某父母強行將小東帶回了老家,并扣留了小東的出生證,為其在老家幼兒園報名入學,且堅持不肯讓丁某將小東接走。2012年丁某將姜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離婚協議內容,由丁某撫養小東。但為了不影響孩子的成長,后丁某撤回了起訴,并每月支付500元作為小東在姜某老家的生活補貼,且承擔了小東的全部教育費及醫療費。今年7月份,小東隨丁某回家過暑假,之后丁某便拒絕將小東送回至姜某老家,并為小東在當地小學辦理了入學手續。至10月份姜某起訴至法院,以離婚后小東一直跟隨自己生活,而丁某未盡撫養義務為由,要求將小東的撫養權變更給姜某,被丁某拒絕。丁某認為,離婚后小東之所以一直跟著姜某生活,系因姜某即其父母扣住了小東,而非自己不愿意撫養孩子,且丁某當庭播放了一段視頻,視頻中小東明確表示想要跟丁某一起生活的意愿。
辦案法官認為,本案原、被告離婚后至今年7月份前,小東雖實際跟隨原告在老家生活,但原、被告離婚時已一致同意并確認小東由被告丁某撫養,而丁某自離婚后至今撫養條件并未發生顯著變化,且自今年7月至10月小東跟隨丁某生活期間,丁某也無不利小東健康成長的情形發生,故駁回了原告姜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離婚時男女雙方已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而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是否應予變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因患嚴重疾病或傷殘無力繼續撫養;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即,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權需滿足相應的法定條件,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維護子女成長環境的穩定性,防止父母為個人利益爭奪或推諉撫養權,而對子女的健康成長造成不利影響。且父母離婚已經對孩子的內心造成了傷害,父母間爭奪撫養權的拉鋸戰,只會讓夾在中間的孩子更加受傷。因此,離異父母應多考慮孩子的感受,不管孩子由誰撫養,都應給予其足夠的關愛,即便變更撫養權也應盡量理性協商,協商不成可訴諸法律,不要采取過激行為,讓孩子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