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虛假訴訟的實踐界定。將虛假民事訴訟界定為通過串通他人、偽造證據、捏造案件事實、虛構民事法律關系等方式誤導法院錯誤裁判或調解的訴訟行為。虛假民事訴訟多表現為原、被告關系密切,訴訟中不存在實質性對立;一方對另一方訴請的事實不合常理的自認,沒有實質性的訴辯對抗;調解協議的達成異常容易等八類。

 

明確虛假訴訟警示制度。立案窗口設立禁止虛假民事訴訟的警示,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提起訴訟的委托代理人須當面簽署《受托事項真實承諾書》,并提供當事人的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訴訟的,應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有效聯系方式。

 

明確虛假訴訟防范制度。對具有虛假民事訴訟嫌疑的案件,審判人員可以采取要求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證人到庭作證、適當加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等措施;嚴格審查原、被告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的證據,包括時間、地點、用途、履行方式、履行依據、基礎合同以及當事人經濟狀況等。

 

明確虛假訴訟裁判制度。立案階段經審查確認屬于虛假訴訟的民事案件,應當對當事人依法予以訓誡,并不予受理;委托代理人對具有虛假訴訟嫌疑案件的具體事實無法說清或缺乏必要證據證明的,應以舉證不能為由駁回訴請;經審查確認屬于虛假民事訴訟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裁定駁回起訴,視情節予以罰款、拘留或移送偵查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