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工人摔骨折 誰來負責?
作者:焦婷 發布時間:2014-11-20 瀏覽次數:647
目前,農村房屋大部分系居民個人找施工隊建造,在建房子的過程中可能會發生一些工人摔傷的事件,那么發生這種事情的時候應當由誰負責呢,日前,太倉法院就處理了這樣的一個案件。
2011年11月,柴某家中建造房屋,讓丁某負責整個建造工程,丁某找到了張某負責其中的木工工作。在主房的建造臨近尾聲時,柴某與丁某、張某結算了建造主房工程的工錢,剩余的建造圍墻與陽光房的工作仍委托丁某負責。而此時分包木工工作的張某叫來了王某一起參與工程建筑,在建造陽光房時,工人王某從梯子上摔下,導致腳跟骨骨折。事后,王某認為柴某、丁某、張某都應對自己的受傷負責,因此訴諸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損失13萬余元。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柴某、丁某、張某誰是王某的直接雇主以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關于這個問題,柴某認為雖然是為自己家搭建陽光房,但工程的相關事宜已經承包給丁某,自己從未委托過王某參與建筑,也沒有與王某結算過工錢,因此自己并非王某的雇主,對王某的受傷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丁某、張某則辯稱,柴某是委托自己找人來建造圍墻的,自己僅僅是介紹者,并不是王某的雇主,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庭審,法院認為丁某與業主柴某訂立有民房建設施工合同,木工的工作分包給張某,丁某、張某作為承包者,有雇傭他人完成工程的必要,而柴某作為業主,沒有直接雇傭工人完成工程的必要;且陽光房的建造雖未與主房的建造一同結算,但仍屬于丁某、張某的承包范圍;柴某結算工錢時是與丁某、張某結算,而工人王某的工錢是與張某進行結算的,因此可以認定,王某的直接雇主系張某。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本身已經60多歲,在施工中,未按操作規程注意安全,自身也存在重大過失;被告丁某作為房屋的總承包人,將具體工程分包給他人,仍應對全體施工人員加強安全管理,但其并未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也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對于王某的受傷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張某負責木工工作,應為現場其雇傭的人員提供安全防護措施,其沒有盡到這項應盡的義務,也是王某受傷的原因之一,且其作為直接雇主,應當承擔更高的責任比例。因此,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法院最終認定張某承擔40%的責任,丁某承擔20%的責任,其余的損失由原告自負。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建筑工人在施工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而居民如果將房屋建造工程承包給他人,一定要選任有資質的承包商,同時要注意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