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張某和顧某夫妻在自家油菜田勞動時,被一群蜜蜂蜇傷,顧某被蜜蜂蜇傷后引起過敏性休克死亡。日前,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養蜂人被告林某賠償原告張某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28萬元。

 

201341514時許,原告張某及丈夫顧某在自家油菜田里挖秧苗時,被一群蜜蜂蜇咬,夫妻倆見來這么蜜蜂,立即扔下手中工具拔腿往家跑,這群蜜蜂一直跟著他們后邊追蟄,致顧某昏倒在地。顧某經120現場搶救無效死亡。公安部門對顧某死亡原因進行鑒定,結論為顧某被蜜蜂蜇傷后引起過敏性休克死亡。受害人家屬原告張某認為,被告林某飼養的蜜蜂蜇傷顧某致其死亡,造成各項損失70余萬元,僅要求兩被告賠償各項損失計28萬元。

 

法庭上,被告林某卻辯稱,飼養的蜜蜂毒性較小,致人死亡可能性極低,顧某死亡可能是被其他人飼養蜜蜂或者野蜂蜇咬致死。原告張某與死者顧某同時被蜜蜂蟄傷,張某治療康復,顧某因屬過敏性體質,且未及時治療而導致死亡。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其飼養蜜蜂蟄死顧某,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被告搭建臨時養蜂棚與顧某油菜田相距200,飼養蜜蜂112箱,品種為中國意蜂。飼養蜜蜂活動范圍在十幾米至1500之間,案發地1500范圍內無其他養蜂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林某的養蜂點與顧某的油菜田僅有200距離,案發地顧某的油菜田屬于林某飼養蜜蜂的正常活動范圍,林某飼養的蜜蜂飛到原告家油菜田采蜜的概率比其他人飼養的蜜蜂或野蜂飛到案發地油菜田采蜜的概率更大。蜜蜂蜇刺具有毒性,林某飼養的蜜蜂蜇傷顧某致其發生過敏性死亡具有很大的蓋然性。被告林某未能舉出相反證據證明蜇傷顧某的蜜蜂是其他人飼養的蜜蜂以及野蜂的情況下,應當推定林某所飼養的蜜蜂蜇傷顧某致其死亡的事實成立。雖然受害人過敏性體質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有一定的影響,但不是《侵權責任法》中所規定的過錯,不能免除被告依法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被告林某飼養蜜蜂蜇傷顧某致其死亡,被告林某作為作蜜蜂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審核,被告林某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2萬元余元,原告僅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28萬元,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照準。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鹽城中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