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載為常識,豈能裝不知?”近日,如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件案件。

 

2014525下午,孫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如東縣雙甸鎮某十字路口時不慎跌倒過程中與被告吳某駕駛的超過核定裝載質量的自卸低速貨車相接觸,發生交通事故,孫某當場死亡。如東縣交警大隊對該事故責任作出認定,認定被告吳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孫某承擔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雙方對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29萬余元。

 

經庭審查明,吳某為具有11年駕齡的老司機,所駕車輛掛靠在某運輸公司處,且該車投保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商業險;被告吳某所駕車輛超載,且經交警部門認定,超載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保險公司要求商業險內增加10%的免賠率,并提供了保險條款簽收回執等證據,但雙方對 “超載免賠”條款是否已告知產生了分歧。

 

法院經審理認為,超載是駕駛人員所應知曉之常識,被告吳某作為一名經驗豐富的老司機理應知曉,且車輛掛靠的運輸公司在保險條款簽收回執中蓋章簽收,應視為保險公司已盡到明確告知義務。被告吳某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裝載質量的機動車輛,且發生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超載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故保險公司按約增加10%的免賠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法官提示: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因超載會影響車輛的制動性能,使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提高事故發生的機率。如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