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強制險是為了保障受害人及時有效的得以救助而設立的強制性保險,但認為投保交強險后發生事故,保險公司都將承擔責任的觀點是錯誤的。 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水北法庭審結一起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者進行追償的案件,法院判決無證駕駛者在保險公司賠償的范圍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

 

2014322,徐某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與李某駕駛的汽車相撞,造成徐某、李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徐某與李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由于徐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2014521,李某將徐某和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經法院主持調解,各方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向李某履行了賠付義務。20149月,某保險公司起訴要求徐某返還其墊付的賠償款54055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以及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賠償受害方后,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因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而導致受害人人身損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則可以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事發時徐某未取得駕駛資格而駕駛摩托車,屬無證駕駛。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向徐某主張追償權。故依法判決徐某返還某保險公司賠償款54055元。

 

法官提醒:現實中,很多駕駛人覺得,有了車買了保險就可高枕無憂、肆無忌憚,其實不然,在遇到酒駕、毒駕、無證駕駛等情況時,保險公司即便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了受害人,也會對肇事人進行追償,如果沒有第三人傷亡的,保險公司直接拒絕賠償。所以依法依規駕駛車輛,不僅是每個駕駛人應履行的法律義務,而且是防范駕駛風險的正確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