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導致感情破裂 新婚一年丈夫著急離婚
作者:陳兵 趙澎湃 發布時間:2014-11-19 瀏覽次數:683
妻子罹患淋巴瘤,原本就有些感情間隙的丈夫在婚后不到一年就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80后男子胡某與女子花某均是如東人。高中畢業后,兩人均先后到南京讀書,胡某畢業后留在了南京工作。2010年,年近三旬的胡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剛剛畢業不久的老鄉花某,隨后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相處將近四年后,兩人于2013年夏天領取了結婚證,并初步打算于年底舉辦婚禮。領證后兩人共同出資在南京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并正式開始同居生活。孰料,就在預定的婚禮儀式前一個月,妻子花某被診斷出淋巴瘤。其后花某因病治療長期住在醫院,而丈夫則忙于工作,兩人間先后發生不少矛盾。今年10月10日,丈夫胡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與花某離婚。
庭審中,胡某認為雙方的矛盾一直就有,婚前因為買房和是否“入贅”等問題就發生過爭吵。婚后因女方提出要保管工資卡,并只給自己留500元生活費等瑣事也發生過爭吵。女方生病后,兩人聚少離多,感情已經破裂。
胡某代理人對胡某的離婚理由進行了補充,其認為當事人胡某擔心妻子因生病難以生育,對夫妻未來的生活也沒有信心,加之當事人陳述的諸多原因,希望法院準許離婚。
被告花某認為,雙方感情是好的,兩人之前有較深的感情基礎,此次胡某起訴離婚是因為其患病,不能認為感情已經破裂,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婚前相處將近四年,兩人間有較深的感情基礎。盡管目前妻子患病,兩人間出現了一些矛盾,但尚未達到感情破裂的地步。同時,在妻子患有淋巴瘤,正在接受治療的情況下,作為丈夫的原告,更應承擔丈夫的責任和義務,與妻子共度難關,且丈夫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故依法不準雙方離婚的判決。
感情是否破裂是認定可否離婚的基礎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ǘ嵤┘彝ケ┝蚺按⑦z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五種情形是法院作出是否判決夫妻離婚的重要依據??偟膩碚f,離婚案件判定是否可以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關于感情是否破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舉了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14種情形,進一步明確了認定標準。
就本案而言,丈夫胡某因妻子患病起訴離婚在道德上是很多人難以接受的。但法院最終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并不是對丈夫胡某進行的“道德譴責”,而是從法律的角度出發,結合兩人婚前基礎、婚后感情以及婚姻破裂的原因進行綜合考量后作出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