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陳先生花了24萬元從開發商處買了一個汽車車位,車位交付后,開發商又擅自調整車位線,原告陳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恢復原狀。日前,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結該起車位糾紛案,法院支持了業主的訴訟請求。

 

20117月,原告陳某與被告某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東臺市某小區5701室和1號地下車庫30號汽車車位。車位套內建筑面積12.96平方米(長5.4、寬2.4)。

 

20131月,開發商向陳某交付汽車車位,南側車位線至北墻5.7,北側車位線距北墻30厘米,南北車位線間距5.4,寬2.4,東側車位線距離東立柱15厘米。同年4月,開發商擅自調整車位線,導致南側車位線至北墻5.4,比原來縮短30厘米,無后車位線,東側車位線向東立柱延伸15厘米。

 

原告陳先生認為,開發商未經他同意擅自變動了已經東臺市房管部門規劃備案的車位結構,妨礙車輛正常進出車庫,侵犯其不動產物權。陳先生通過消費者協會多次與開發商協商無果,故訴至法院。

 

法庭上,被告開發商辯稱,雙方只對車位面積進行約定,沒有約定車位四址。重新調整車位線是為了方便業主通行停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根據東臺市某測繪事務所出具小區1號地下車庫車位平面局部圖顯示:本案訟爭30號汽車車位的實際面積12.96平方米(長5.4×2.4),南側車位線中心線距北側車位中心線長5.4,北側車位線距北墻27.5厘米(不含墻體粉灰厚度2.5厘米),東側車位線距離東側立柱19.2厘米。陳先生已經取得訟爭汽車車位的所有權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被告開發商已經向原告交付符合規劃設計圖和合同約定的汽車車位,事后被告未經原告許可違反相關規定調整已交付的汽車車位,侵害原告合法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后法院主持調解,開發商主動將原告的汽車車位線恢復原狀,化解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