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欠下債務,離婚后,債權人將已各自飛的夫妻倆共同告上法庭,前妻是否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對此作出判決,債務由借款人和前妻共同償還。

 

借款人王某和債權人張某原是生意伙伴又是要好的朋友。2013810,王某因擴大經營需要向張某借款3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20131051030王某又分二次向張某借款8萬元,并分別出具了借條。2013115,郭某與妻子袁某在民政局辦理了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還款期限到期后,張某索款無果后,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此后王某償還20萬元,尚欠18萬元未還。張某隨后向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與袁某償還債務18萬元。

 

被告袁某辯稱,工廠都是丈夫一人在經營,我在家照看小孩和老人,被告王某借王某的錢,我不知情,也并未享受到其利益;現(xiàn)在已與王某離婚,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債權債務都歸王某一人承擔與享有,因此被告袁某不承擔還款義務。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向張某借款,出具了借條,雙方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張某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償還債務。因王某的借款發(fā)生在其與袁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袁某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該筆債務屬于王某個人債務,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王某、袁某對上述債務具有共同償還義務,遂判決王某、袁某共同償還張某借款18萬元。宣判后,兩被告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