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無證駕駛屬于保險公司可以追償的情形,但駕駛證罰滿12分后駕車撞人,是否屬于保險公司的追償范圍?2014115,隨著上訴期的屆滿,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保險合同糾紛給出了答案,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保險公司的追償請求。

 

20135111135分,薛某駕駛王某所有的重型貨車與陳某駕駛轎車發生碰撞,致陳某受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薛某持記分超過12分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無事故責任。

 

2013530,因王某所有的重型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陳某遂以王某、薛某及保險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陳某各項費用合計4478.90元。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于同年1213履行了該義務。

 

20144月,保險公司又將王某、薛某告上法庭,稱事故發生時,薛某的駕駛證記分滿12分,處于停止使用狀態,應當視為無證駕駛,原告有權向被告追償代墊的賠償款4478.9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駕駛人在其駕駛證記分達12分時,由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但駕駛人并未實際失去駕駛資格,不能等同于“未取得駕駛資格”。另外,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被告的保險合同和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記分達到12分保險公司可以追償。因此,被告薛某駕駛證罰滿年度12分不屬于保險公司可追償的情形。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判決后,雙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據該案承辦法官滕自強介紹,根據該條規定,保險人只在上述3種情形中才對致害人享有法定追償權。本案中,雖然被告薛某的駕駛證記分超過12分,但是其駕駛證并未被扣留,亦未被吊銷或者注銷。因此,在保險合同和保險條款并未明確約定記分超過12分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的情況下,將記分超過12分視為未取得駕駛資格實質上擴大保險公司免責范圍,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與交強險分散投保人、被保險人風險的宗旨不符。故本案保險公司的追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