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灌南法院依法對在稱豬工具上作手腳,故意讓生豬凈重縮水以非法牟利的生豬販子張某、李某作出一審判決,以犯盜竊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張某與李某是來自安徽的生豬販子,常年奔波于外省收購生豬。今年以來,張某與李某雇傭劉某等人多次到灌南縣各鄉鎮養豬場收購生豬。為非法牟利,在交易過程中,張某指使李某在稱豬前向裝豬的鐵架內填塞鐵棍,加重鐵架子的重量,待生豬過磅時,再將鐵棍偷偷抽出,以達到使生豬凈重“縮水”非法獲利的目的。2014121,張某等人再次作案時被發現,經過調查,張某等人交代在案發前,已用該種手法收購126頭生豬,非法獲利11000余元。

 

灌南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侵犯他人財產權益,致使他人財物損失11000余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張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李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張某與李某在案發后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屬于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根據上述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作出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