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老板張某在報銷某機關日常購買的辦公用品時,通過篡改已審批通過的報賬單據,增加報賬金額,騙取報銷款合計六十四萬余元。近日,灌南法院依法以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并責令退賠233000元。

 

張某在灌南縣城區經營一家煙酒百貨超市。2009年,經過多番協調,張某的超市成為某機關辦公用品的定點供應超市,日常結算由張某持報賬單據向該機關審批報銷。

 

經過一段時期的業務往來,張某發現該機關在報賬及領款環節的財務管理較為松弛、混亂,張明頓時覺得有機可乘。于是,從20102月起,張某在報銷業務時,先在報賬單據粘貼簿的金額前預留空格,經該機關領導審批通過后,又在事先預留的空格處添加數字,以此加大報賬金額。為了避免被會計發現,張某又相應篡改、更換物品清單,以此達到騙取報銷費用的目的。

 

20102月至20144月案發前,張某先后多次使用上述手段偽造報賬票據共120余份,騙取該機關辦公用品報銷費用合計643000元。案件審理中,張某主動向退賠該機關損失41萬元。

 

灌南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篡改票據的欺騙方式,騙取公共財物人民幣64300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鑒于張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審中又能自愿認罪,并退出部分贓款,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根據張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社會的程度,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