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不能否認勞動關系的存在
作者:蘇海 祁衛東 發布時間:2014-11-17 瀏覽次數:588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發生事故后,用人單位否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致使勞動者無法享受工傷待遇。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支持原告與南通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
自2012年12月,李某在南通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小區工地從事扎鋼筋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其報酬由該建筑公司支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從2012年12月起在被告所承建建筑工地從事扎鋼筋工作,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原告的工資由被告支付,原、被告之間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構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原告請求認定與被告之間構成勞動關系的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據此,如東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李某與被告南通某建筑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