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發生事故后,用人單位否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致使勞動者無法享受工傷待遇。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支持原告與南通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

 

201212月,李某在南通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小區工地從事扎鋼筋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其報酬由該建筑公司支付。201451015左右,李某在整理部分彎曲的鋼筋時從二層腳手架上摔下受傷。經醫院診斷為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左手掌皮膚斷傷,住院35天。由于該建筑公司沒有為李某辦理工傷申報,致使李某無法享受工傷待遇。李某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以證據不足裁定不予受理。李某遂起訴到法院,請求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從201212月起在被告所承建建筑工地從事扎鋼筋工作,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原告的工資由被告支付,原、被告之間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構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原告請求認定與被告之間構成勞動關系的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據此,如東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李某與被告南通某建筑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