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擔保超過“保質期” 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4-11-17 瀏覽次數:563
出借人為了保證能及時收回借款,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即使借款人沒有能力還錢,還可以讓保證人承擔還款義務,以為就萬事大吉,哪知保證擔保也有“保質期”,過期后保證責任免除。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被告莊某歸還原告徐某借款55000元及利息,駁回原告徐某要求被告何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原告徐某訴稱,莊某因生意周轉于
被告莊某辯稱,對借條無異議,但現在沒有能力償還。
被告何某辯稱,保證期限已過6個月,原告一直沒有向其主張過還錢,請求駁回已過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被告莊某因資金周轉,于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莊某向原告徐某借款55000元,有其立下的借條為據,事實清楚,足予認定。被告莊某未按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原告徐某向被告莊某主張歸還借款55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被告何某作為擔保人在提供保證時,未約定保證方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其保證方式應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由于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作為債權人的原告賀某應在借款期限屆滿后六個月內(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