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車小便觸電身亡誰之過
作者:周立虎 秦金亮 發布時間:2014-11-14 瀏覽次數:793
自卸式貨車駕駛員因車輛有故障,恰巧將車停在高壓線下檢查維修,升起的車廂觸到高壓線致一旁正在小便的駕駛員當場觸電身亡。死者親屬將阜寧縣供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130多萬元的賠償金。這蹊蹺的事故,到底誰要擔責。近日,阜寧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并作出供電公司賠償24.3萬元的判決。
2013年5月的一天,李宏駕駛一輛自卸式貨車的途中,發現車子有故障,便停車檢查。為了便于檢查車輛大梁柱,他將車廂升起,此時車廂頂部已觸到上方的高壓電線,而他渾然不知。因尿急,便下車站在車旁,一手扶車廂,一手小便。另一駕駛員看到李宏雙手在顫抖,知道他觸電,便用手去拉李宏,也被電擊,后用腳將其蹬離車廂,后120到場,但其已死亡。
庭審中,原告死者親屬與被告供電公司存在三個爭議的焦點,一是原告堅持認為供電公司沒有設立顯目的警示標志,而行人和車輛僅在
被告供電公司辯稱,李宏的觸電電壓為10KV高壓,技術要求距離公路路面最小垂直距離為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是因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確定各自責任。如果李宏駕駛的車輛不發生故障、架空電力線路設立明顯標志,李宏就不會將車停放在事故地段;如果李宏不將車廂頂起,就不會發生車輛接電;如果停車的上方沒有高壓線以及李宏下車小便時手不接觸車廂,就不會發生本起事故。而受害人李宏駕駛車輛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停車將車廂頂起作業,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相關規定,應對損害結果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供電公司作為事故地段架空電力線路的管理人,應當根據國家和我省的規定設立并維護安全警示標志,而供電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設立安全警示標志,也違反了相關規定,應對損害結果承擔次要責任。法院認定李宏觸電身亡造成的損失為809000元,判定阜寧縣供電公司賠償原告人民幣24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