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節省保費,王某將用于快遞業務的營運車輛作為“家庭自用”型的車險類別在保險公司投保,但在發生交通事故申請理賠時遭到保險公司拒賠,雙方訴至法院。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駁回了王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訴訟請求。

 

2012年初,王某承包了某快遞公司的一個營業網點,為了經營快遞業務的便利,王某專門購買了一輛中型客車運送快件。為了節省保費,王某為該車輛投保時,隱瞞了要運送快件從事營運的事實。最終,王某以家庭自用汽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為5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282420138232012125,王某駕駛該車輛在運送快件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張某死亡。該案經法院判決,王某應向張某的繼承人賠償40余萬元。隨后,王某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雙方未能就理賠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

 

保險公司認為,王某對其車輛按家庭自用汽車投保,但該車輛實際用于經營快遞業務,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拒絕理賠。王某則認為,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被保險車輛改變使用性質后,導致危險程度明顯增加,而且結合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實,被保險車輛改變使用性質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并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不能適用保險公司所謂的免責條款,其理應支付相應的保險金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一直將其車輛用于快遞業務,且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車輛內裝載有大量快遞物品,正從事快遞運輸,其使用性質屬于營運運輸,已改變了投保時的家庭自用性質。營運運輸車輛發生事故的風險顯著增加,本案被保險車輛正是在運送快遞物品途中出險,故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已顯著增加。但是,投保人王某并未按照法律規定及時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車輛使用性質改變的相應情況,保險公司據此主張不予理賠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據。綜上,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二審承辦法官介紹說,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中,王某的車輛從事快遞運輸,屬于從事貨物運輸并收取運費的行為,其實際使用性質應為營業運輸,已改變了其投保的家庭自用的車輛使用性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但王某對此并未及時告知保險公司,故對于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依法不應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