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合同簽不得 隨意簽署害自己
作者:陳艷紅 發布時間:2014-11-14 瀏覽次數:641
因輕信他人隨意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從而導致簽字人被起訴要求承擔責任的案件屢見不鮮。近日,江陰法院民二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案件中被告姚某礙于親戚情面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簽字被法院依法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2012年,姚某的外地親戚朱某找到她,稱其在本地的公司急需一筆資金周轉購買原材料,其已經與小貸公司談好貸款100萬元,就差擔保人簽字,要求姚某為其簽個字,待資金回籠即可還上借款。姚某礙于親戚情分,又考慮到朱某公司經營一直不錯,二話沒說就在空白借款合同的保證人欄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事后也并未將這件事放在心上。然而意想不到的是,2014年姚某成為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被告,這才發現原來經濟狀況看上去良好的朱某早已不知所蹤,公司也關門大吉,借款到期后,朱某的公司無法歸還借款,小貸公司便將朱某公司和姚某告上了法院。審理中,姚某認為小貸公司沒有盡到貸款的嚴格審查義務,自己不是借款人且在未明確合同內容的前提下簽字,不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法院審理認為,保證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仔細審核合同內容,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合同內容的前提下簽字。核實債權人及真實債務情況,也是保證人應盡的審慎注意義務,姚某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應該視為其放棄審查其擔保債務的相關信息,不利后果應由其承擔。因此,姚某要求不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當事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曉簽署空白合同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當事人在空白合同保證欄上簽字即是對該合同任意最終文本均要承擔保證責任的確認,應按合同約定承擔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民商事活動中,切忌簽訂空白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認真推敲合同條文、仔細審核合同內容,盡量確保合同約定準確、完整、無歧義,在自身充分理解自身權利義務的前提下簽字蓋章,并留存合同原件,以有利于民商事活動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