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合同約定 私自開拆假肢
作者:唐曉紅 楊亞瓊 發布時間:2014-11-13 瀏覽次數:565
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一方當事人存在違約行為,即使其利益受到損害,其訴請仍然不能得到支持。近日,徐州市鼓樓區法院公開開庭審判了一起承攬合同糾紛案,作為腿有殘疾的原告錢某被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錢某因左腿傷殘,在被告徐州某公司(以下簡稱假肢公司)購買了一副進口小腿假肢,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為錢某提供了假肢安裝。為了保證假肢的合理使用,假肢公司在合同里規定,原告不得私自拆卸假肢。使用一段時間后,錢某覺得假肢穿得越來越不舒服,便自己取下來送至普通的維修店維修。維修后,假肢仍沒有恢復到最初的使用效果,錢某便認為假肢不是進口的,遂找到假肢公司要求退款2萬元,并承擔假肢非進口違約金2萬元,共計4萬元。
鼓樓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假肢安裝合同約定,原告不得擅自拆開維修假肢,庭審中原告承認自己未經被告許可私自打開假肢,并拒絕包裝,并有證據證明原告對私自打開假肢的行為愿意自己承擔責任。法院認為,原告不能證明被告違約或提供了非進口假肢,其訴訟請求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原告錢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此案中錢某原本屬于弱者,但由于沒有遵守合同約定造成自己權益受損,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法官提醒,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嚴格檢查合同細則,確定合同內容后,不能隨意變更合同,更不能違反合同規定,否則有可能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