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款,雙方約定月息為4%。然而債權人深知如此高額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就于事后在到手借條上的“4%”前加了一筆,變成了“2.4%”,令其萬萬沒想到的是最終因無法收回借款向法院主張權利時,判決還是未能如愿支持自己的訴請。近日,丹徒法院判決了一起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在債權人看似自作聰明將利息改少以規避法律的背后,卻隱藏著高利貸借款的真面目。

 

20137月,尹先生因資金周轉需要向閔先生借款本金300000元,雙方約定月息為4%,借款期限為6個月。應閔先生要求,尹先生向其出具了本息合并的借據一份,載明借款金額為372000元。借款當日,閔先生即通過銀行轉賬給尹先生295000元,同時現金給付了尹先生5000元,共計300000元。2013年底,尹先生歸還了72000元給閔先生,但此后便無力償還借款。故而,閔先生將尹先生訴至了法院。

 

庭審中,尹先生辯稱,閔先生提交的借據載明“借款綜合服務費、利息2.4%”一說,自己不予認可。借據上利息中“2.4”中的“2.”是原告先生自己后加上去的。該借據載明的“2.4%”“2.”與“4”的字跡輕重不一致,且不在同一水平線上,“2.”已寫于“息”上,明顯系人為涂改添加的。而先生對此卻辯稱當時約定的利息就是2.4%,之所以看上去不在同一水平線,是因為自己當時寫的時候筆誤,先寫了4才回頭加的2.

 

丹徒法院在審理此案過程中,經依法調取銀行轉賬單、借款當日先生銀行卡的取款記錄等,綜合認定借款本金應為300000元。結合先生所述“借款本金實為300000元,6個月的利息剛好72000元,合計372000元”的陳述,該陳述明顯符合借據的形成內容,且先生對借條系自己筆誤造成的解釋無法讓人信服,也不符合一般常理,故認為雙方約定的借款利率應為4%。因先生主張以月利率2.4%計算利息,也已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法院因此對該訴請不予支持。

 

最終該院判決被告先生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先生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向原告先生償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