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蛇添足加一筆 法院不認高額息
作者:孫雪萍、王璐丹 發布時間:2014-11-13 瀏覽次數:584
因借款,雙方約定月息為4%。然而債權人深知如此高額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就于事后在到手借條上的“4%”前加了一筆,變成了“2.4%”,令其萬萬沒想到的是最終因無法收回借款向法院主張權利時,判決還是未能如愿支持自己的訴請。近日,丹徒法院判決了一起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在債權人看似自作聰明將利息改少以規避法律的背后,卻隱藏著高利貸借款的真面目。
2013年7月,尹先生因資金周轉需要向閔先生借款本金300000元,雙方約定月息為4%,借款期限為6個月。應閔先生要求,尹先生向其出具了本息合并的借據一份,載明借款金額為372000元。借款當日,閔先生即通過銀行轉賬給尹先生295000元,同時現金給付了尹先生5000元,共計300000元。2013年底,尹先生歸還了72000元給閔先生,但此后便無力償還借款。故而,閔先生將尹先生訴至了法院。
庭審中,尹先生辯稱,閔先生提交的借據載明“借款綜合服務費、利息2.4%”一說,自己不予認可。借據上利息中“2.4”中的“2.”是原告
丹徒法院在審理此案過程中,經依法調取銀行轉賬單、借款當日
最終該院判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