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建房上梁,工友相聚慶祝,一起喝上梁酒,本是一件喜慶的事,但不幸的是工頭也因此惹上官司。近日,句容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20146月,翁某承包修建農村一所住房,后召集王某、謝某、趙某、畢某等人施工,工資發放由翁某負責。事發當天晚上,按照農村習俗,房屋上梁時應請吃上梁酒,但因房主家無處做飯,翁某便召集工人去自家吃飯。席間,王某、趙某和謝某喝了二兩白酒后先行離開,席上僅剩畢某、翁某二人邊吃邊聊。散席后,畢某騎車離開。當天夜里,畢某被發現跌入河中窒息死亡。經公安機關認定,畢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24mg/ml

 

20147月,畢某的近親屬將翁某等五人告上法庭。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法律禁止酒駕,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更是定罪入刑。畢某作為成年人,其理應對自身酒量、過量飲酒的危險性,尤其是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后果有充分的認識,并加以控制,但其卻過于自信,最終導致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因此,畢某對其損害后果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農村建房上梁,工友相聚慶祝,符合當地民風民俗,本是無可厚非,但事發當日畢某的酒精含量已達到224mg/100ml,遠高于醉酒標準80mg/100ml,在此情形下,要求其保持清醒,安全駕車離開,已無可能。五被告與畢某同桌飲酒應當有相互保護、提醒的義務,沒有盡到上述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承辦法官認為,應根據五被告各自參與飲酒的時間長短而各負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為宜,判決翁某承擔5%的賠償責任,謝某承擔2%的賠償責任,趙某承擔0.4%的賠償責任,王某承擔0.2%的賠償責任,王某承擔0.5%的賠償責任。經審核,原告畢某的各項損失為72萬余元,于是依法分別判決翁某、謝某、趙某、王某賠償原告3.6萬多元、1.4萬多元、2900多元、2100多元、3600多元。

 

【法官提醒】

 

近年來,因飲酒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呈增長趨勢,紅白喜事,親友相聚飲酒屬民風民俗,本無可厚非。但飲酒應當適量,不能強行勸酒,尤其是主家應對飲酒人盡到安全防范義務。同時,為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機動車駕駛人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