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消費一次老板玩失蹤 起訴反而敗訴
作者:周琪 周秀峰 發布時間:2014-11-13 瀏覽次數:586
近日,徐州鼓樓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原告楊某持卡內剩余款項向徐州鼓樓法院起訴,被判駁回訴訟請求。
2013年4月,楊某在徐州某游樂園柜臺購買了800元的計次游樂卡(每消費一次計費一次)一張,沒想到才消費了一次,游樂園老板就因為財產問題關門跑路。同年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與該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首先,根據交易習慣,在經營場所進行消費,一方支付款項后,對方應出具相應憑證,即收費小票或發票。但楊某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合同的相對方,其提供的游樂卡不能證明合同的相對方,也不能證明卡內余額。第二,根據該公司提供的租賃合同,該公司僅是將涉案商鋪出租他人,由他人自主經營,即自主收銀、以自己的名義開具發票、獨立報稅納稅。綜上,楊某主張與該公司存在合同關系以及返還780元,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訴訟是公民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剝奪。雖然本案的訴訟標的額不大,僅僅是一張游樂園卡的余額780元,但體現的是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這種做法值得社會提倡。需要提醒的是,在運用法律維護自己權利的同時,公民也應該認識到,法庭一切以證據說話,沒有證據支持的訴求得不到法庭的支持。
法官提示:預付卡消費存在風險,消費者應該慎重,最好選擇單次消費。消費者看到的是商家眼花繚亂的優惠活動,商家看到的卻是你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