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作者:張棟梁 發布時間:2014-11-13 瀏覽次數:582
近日,昆山法院張浦人民法庭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法院在依法確認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的同時,駁回了原告李某要求確認訴爭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2003年原告李某于被告王某訂立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被告將其所有的某處房屋及土地一次性轉讓給原告,轉讓價350000元。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將350000元房款支付給了被告,被告于當日將房屋及房屋所有權證、土地證交付給了原告,原告至今一直居住在該房屋之中。其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但被告以各種借口推脫。原告于今年8月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有效,并確認訴爭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昆山法院經審理后發現房產證、土地證已經被被告王某以原證件遺失為由重新補辦,并以此為抵押向某銀行貸款了100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因該房產設定的抵押因某銀行為善意第三人同樣合法有效,原告李某雖然取得了請求被告王某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自己的債權,但并非房屋的所有權,故其要求要求確認訴爭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被法院依法駁回。
法官說法: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原告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原告李某取得的權利是請求被告王某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自己的債權,并非房屋的所有權,故本院對原告李某要求將訴爭房屋及土地所有權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