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打算將豬送去屠宰,卻在途中被豬拱下拖拉機致死,近日,揚中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一離奇的案件。

 

成年男子被豬拱下車

 

鎮江揚中市民黃某今年40多歲,做豬肉生意。今年3月的一天,他叫了一輛由朱某駕駛的拖拉機,將4頭豬運往屠宰場。

 

雖然事先這4頭豬已經被網罩住,但是當拖拉機開到油坊鎮政府處時,黃某卻突然被豬“拱”下了拖拉機(據目擊者稱,其在拖拉機上有踹豬的行為)。黃隨后被送往醫院搶救,但不幸的是,經醫院診斷為顱腦損傷,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在中間人的協調下,黃某的家人獲得了拖拉機司機朱某給予的補償3萬元,但黃某家人要求其繼續賠償。由于雙方未能達成協議,黃某家屬將朱某及保險公司起訴到法庭,要求對方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索要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9萬余元。

 

庭審中,黃某的家屬和朱某在事發過程中的一些細節上存在較大分歧。黃某的家屬認為,朱某是專門開拖拉機的,豬應該是由朱某事先網好的,且黃某也是在其拖拉機行駛過程中摔下去的,且拖拉機是不能用來載人的,因此朱某及保險公司都應該予以賠償。

 

朱某則表示,網是由黃某提供的,也是由他自己網的,事發時,自己已經將拖拉機停了下來。黃某掉下拖拉機系自己踹豬所致,且事發時拖拉機已經不在行駛,因而自己不需要承擔責任。

 

據了解,事故發生后,交警認為,事發時無法查明活豬捆扎是否牢固以及黃某踩踏活豬的動因,因此事故原因無法確定,不能直接劃定責任。

 

法官認為雙方都有責任

 

主審法官陶泰龍認為,黃某和朱某都存在一定責任。

 

“車輛在行駛過程中,違反了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造成事故的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認定是交通事故,這起事件中,拖拉機駕駛員駕駛拖拉機在道路上行駛,違反了人貨混裝的規定,導致了事故發生,屬于交通事故。”

 

法官表示,雖然司機違反了相關規定,但是黃某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能夠預見拖拉機在行進中,是不能用腳去踩踏豬的,可能會產生危險。“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導致了事故的發生,也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再者,雖然拖拉機駕駛員在本起事故中投保了交強險,但根據法律規定,交強險是交叉賠償,受害人黃某從拖拉機上摔下來,他是本車人員,不屬于交通事故的第三人,交強險不能為他賠償。據悉,法官將擇日就具體責任劃分和賠償數額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