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借款后去世,給母親和女兒留遺產,擔保人還款后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追償權,法院是否會予以支持?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對這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楊某、黃某在其繼承的被繼承人黃某某的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袁某28000元。

 

原告袁某與被繼承人黃某某系好友關系。黃某某因開辦企業于2012510向劉某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三個月,月利息15厘,擔保人是袁某。黃某某為債權人劉某出具收到30000元的借條,袁某在借條上簽字擔保。黃某某與前妻于20116月離婚,雙方育有一女黃某,已經大學畢業。20143月黃某某因突發疾病去世。去世后留有遺產主要有生產設備及銀行存款20000元和一部分國債,由繼承人其母親楊某和女兒黃某繼承。

 

借款到期后,故債權人劉某考慮到由于債務人黃某某生病住院未立即主張債權。在債務人去世后,債權人劉某便以擔保人袁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后經法院調解,袁某給付債權人劉某28000元,三者之間全部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20148月,原告償還借款后,便以繼承人楊某和黃某為被告,要求其償還擔保的債務28000元。

 

兩被告辯稱,這些財產是黃某某遺留的養老錢和女兒的嫁妝錢,自己不清楚被繼承人與原告還有債務,也不知道債務是否屬實,也與自己無關。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照法律規定,對于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合法債務,繼承人有義務在繼承遺產實際價值的范圍內償還。本案中被繼承人黃某某與劉某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在借款法律關系中,借款人系黃某某,袁某為擔保人,袁某應對這筆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在袁某對該兩筆欠款償還后,依法有權向借款人黃某某追償的權利。被繼承人黃某某死亡后,被告楊某和黃某作為黃某某的合法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有義務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予以償還,因袁某在法院調解中已實際償還債權人劉某28000元,故對被告的抗辯不予支持,被告應依法償還原告28000元。鑒于上述情況,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