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青年夜間盜竊柴油電纜 廢品店老板貪圖小利收賊贓
作者:許清華 郭新 發布時間:2014-11-11 瀏覽次數:549
沒有正式工作,兩青年把盜竊當做謀生的手段;貪圖小利,廢品收購站老板低價收購贓物。最終,三人悉數獲刑。
家住徐州銅山的80后青年劉剛2012年因犯職務侵占罪入獄,在獄中結識了因犯盜竊罪入獄的陳武,由于年齡相仿,二人很快便成了好朋友。今年5月的一天,陳武來找劉剛玩,順便打算在這里找個工作。但幾天過去,陳武非但沒找到工作,身上帶來的錢也快要花光了,而劉剛也賦閑在家,沒有穩定收入。二人一合計,便打算利用陳武的“手藝”來作為謀生的手段。經過一番東拼西湊,二人買了一輛二手小貨車以及油桶、絞鉗等工具,開始尋找目標。為了避免被熟人發現,二人商定到周邊的縣城下手,然后回來銷贓。
其后,二人開車來到劉剛曾經打工過的豐縣,發現夜間路邊經常會停放鏟車、貨車,且司機疏于防范,便將目光盯在了這些車的油箱上。經過幾天的觀察,二人利用深夜無人之際,撬開停放在路邊貨車、鏟車的油箱鎖,從中竊取柴油
竊得電纜后,劉剛二人來到鄭可的廢品收購站,詢問出售事宜。鄭可一聽便知道電纜來路不正,感覺有利可圖的他便趁機壓價,以低價收購了二人手中價值79576元的電纜。不曾想,正是這點貪念,讓他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另查明,鄭可已在偵查階段退回贓款7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武、劉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鄭可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仍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陳武、劉剛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武、劉剛、鄭可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鄭可已退回贓款,有悔罪表現,亦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陳武、劉剛因犯盜竊罪分別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鄭可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