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徐州鼓樓法院本無管轄權的案件得以在該院立案,原告與一案外人合謀偽造證據(jù)、虛構管轄權,徐州鼓樓法院對兩名偽造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當事人郭某及案外人顏某作出了各罰款5萬元的決定,以示懲戒。這是新民訴法實施后,該院首次對偽造證據(jù)虛構管轄權的當事人及其他案外人開出的大額罰單。 郭某與顏某收到該院的處罰決定書后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維持了罰款決定。日前,鼓樓法院已經(jīng)將罰款共計10萬執(zhí)行到位。

 

原告郭某與被告浙江某公司因為鋼管租賃費給付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起訴到鼓樓區(qū)法院。原告郭某向法院遞交了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就管轄問題約定由鼓樓法院作為糾紛管轄法院。但是該案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等與案件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均與鼓樓法院無關,約定管轄應為無效。為了證明鼓樓院有管轄權,原告提供了與房屋出租人顏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協(xié)議及顏某的有關證明,證實其從201228日起原告居住在徐州市鼓樓區(qū)楊莊某地。訴訟期間法院調查發(fā)現(xiàn),原告住所地并不在上述地址;但為達到讓郭某的案件能在鼓樓法院立案之目的,顏某與郭某商量,將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給郭某,并偽造了其與郭某的房屋租賃合同。之后顏某將郭某與浙江某公司的這個案子攬到自己手里,交給其他律師去辦。

   

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的租賃合同系偽造的,應為無效,由此租賃合同約定的管轄無效。郭某與案外人顏某為達到在該院訴訟的目的,制造了原告郭某在該院轄區(qū)居住一年以上的假象,屬故意偽造重要證據(jù)、妨礙正常訴訟秩序的行為。為維護法律尊嚴及正常的訴訟秩序,打擊妨礙訴訟的行為,鼓樓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